論點的寫作
陳述句
論點多以陳述句寫作。
陳述句是具備陳述語氣(平而略降)的句子,是四種句類(陳述、祈使、感嘆及疑問)之一。
陳述句多用於
  • 判斷事理
  • 表達立場
  • 說明事物現象
所以陳述句除常使用「是」、「為」等表示判斷的動詞,也常見使用「認為」、「相信」等表示認定意義的動詞。 請看看以下的例子:
  1. 「教育公眾認識家暴預防家暴事件發生的重要手段。」
    使用了判斷詞「是」,陳述減少家暴事件的重要手段是什麼。
  2. 「本局認為現階段並不適合以公帑在本港興建賽車場。」
    使用了表示認定意義的動詞「認為」,陳述不支持在本港興建賽車場的觀點。
但不是所有論點陳述句都必須使用這兩類動詞。再者,因為論點陳述句要求能夠清晰而充分地呈現論點的內涵,所以除了句子簡練、焦點清晰和用語直接外,也可以因應情境,在主要的動詞前,加入一些助動詞,突顯論點的性質或限制,又或在一個分句前或後,加入獨立成分,以求更仔細地呈現所針對的範疇,例如:
  1. 「在中學推行教育語言微調政策利多於弊。 」
    沒有使用判斷或認定意義的動詞,而是在謂語的部分(「利多於弊」)以一個相當於一句小句的評論,陳述了對推行教育語言微調政策的意見。
  2. 「根據研究顯示,減少背誦及默寫古文同時也減少中學生所能掌握的規範中文詞匯。」
    使用助動詞「會」,強調論點具備必然性。
  3. 「香港政府對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幼兒支援不足,特別是在幼小銜接方面。」
    使用獨立成分「特別是在幼小銜接方面」,突顯了支援不足的主要範圍。

  此外,表述論點的句子,也可以用近似祈使句的形式寫作,例如:
  1. 「總合而言,香港現階段並不應該同性婚姻合法化。 」
  2. 「積極發奮的態度才能使學生自學成才。」
這類句子雖然有「讓」、「令」、「使」等常見於祈使句的處置式動詞,但仍屬陳述句,因為這些句子只是在表明立場或觀點,而不是提出要求,不符合祈使句的意義性質,而且這一類句子在處置式動詞前,大都有突顯論點性質(推論性質)的助動詞,例如「應該」、「能」等。


  最後,論點陳述句不宜有雙重否定結構,這種句子會令句子帶負面的附加意義(不情願),又或令句子帶有不確定的意味,例如:
  1. 「本局並非不可以接受興建賽車場的意見。 」
    句子的雙重否定式令「本局」看起來非常不樂意接受這個意見,甚或非常無奈。
  2. 「由此可見,系統的漢語語法分析不應該不承認以一八九八年到一八九九年出版的四卷馬氏文通為肇始。」
    「不應該不承認」這個雙重否定,不會必然導致「應該承認」這個結果,令作者在這裏要陳述的觀點變得不肯定,也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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